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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启用消防黑名单制度 设定期限6-12月
来源: 重庆巫山消防大队   作者:    时间: 2010/5/11

为促使全县人员密集场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消防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全县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精神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的要求,巫山县正式启用消防安全“黑名单”制度。

据悉,“黑名单”制度适用于各高层民用建筑,和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为了确保黑名单制度能够公平、公正、顺利执行,特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诗权为主任的“黑名单”审查委员会。按照“黑名单”制度的规定,凡具有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或直接财产损失2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火灾事故的、一年内因消防违法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谎报、瞒报火灾事故以及故意恶意迟报事故的、重大火灾隐患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以及拒不接受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拒绝整改火灾隐患或抗拒消防安全执法等行为都将列入“黑名单”。

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设定“黑名单”期限6至12个月。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大队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对其检查,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规定的不良记录的,由黑名单审查委员会宣布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不合格的继续延长。

    相信通过实行“黑名单”制度,将进一步推进我县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诚信机制建设,督促企业自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实现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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