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从广东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0年10月1日,新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正式颁布实施。该办法的修订颁行,在多个方面破解了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难题,实现了对原《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突破。
据介绍,针对目前消防部门和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上的工作衔接不够明确的问题,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规定明确消防验收、备案与核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间的衔接要求,全面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新修订《实施办法》还对多产权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管理加以明确。据介绍,多产权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由于涉及多个产权主体,而且有的产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分离,容易导致在管理上的互相推诿,在经费投入上相互扯皮,致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不到实处,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产生严重问题。因此,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场所或者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产权单位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对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该规定通过明确建筑物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为加强出租、承包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更明确的立法依据。